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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红星天玺湾》一期造价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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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阜阳红星美龙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行政法规,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红星•天玺湾小区”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城:阜阳红星天玺湾小区一期一标段住宅楼、配套商业工程

工程地点:阜阳市三清路北侧

建筑规模:1)高层住宅共6栋,35#、36#、41#、42#、43#、45#楼,地上2933层,地上建筑面积约86500平方米;(2)商业八、商业九,2层,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3)物业配套,地上3层地下1层,地上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4)地下室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最终施工图为准)


工程总价暂估:地下室暂定单价为1800/平方米高层住宅暂定单价为1400/平方米商业、物业配套暂定单价为800元/平方米。暂定总价为:1)地下室部分暂定价3000万元;2)地上部分住宅暂定价:12000万元;3)商业部分暂定价:460万元。合同总价款为:15460万元,最终价格以最终竣工决算为准。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一)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包括土建、装饰(不含二次装饰)、安装工程。

   (二)承包范围

1、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全部施工内容。

2、乙方施工图纸内各专业分包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弱电工程、燃气等工程)中的所有设备基础、预留预埋、管内穿钢丝、补缝、填洞、修补等配合工程。

(三)由甲方直接发包,不计入乙方总承包范围但需乙方配合的工程项目如下:

1、土方、桩基、电梯工程、消防、暖通、门窗、及人防设备工程;

2、弱电工程:有线电视、信息工程(电话、网络)、安全防范、智能化系统等,该部分由乙方按图纸预留、预埋且穿带钢丝,做到管路畅通,保证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供水、供电工程、室内燃气工程;

4、需二次设计的工程,包括室内外精装修等。

(四)属于乙方承包范围,但须由甲方书面确认分包单位的项目:外墙保温、外墙真石漆、阳台栏杆等。

三、工期

   1、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高层为 900日历天(包括土建、消防、室外管网、景观绿化等工程,符合)

   2、工期节点进度要求:一期住宅楼工程必须在6月30日前三层主体结构封顶;开工后330天内主体结构封顶每一节点及总工期延后一天罚款5000元,延后达十五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索赔相应损失(非乙方责任除外),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场。

   3、总工期计算办法:实际工期从监理单位开工令下达乙方项目经理签收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全部约定工作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全部日历天数。

   4、下列情况经甲方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可以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及环保要求的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按合同文本中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6)因甲方与当地社区及政府协调事宜,影响工期延误的,以所延误时间顺延工期。

四、工程质量与检验

  (一)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约定为合格。

   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的国家、地方、行业规范、强制性质量标准为依据

   3、为保证施工质量,各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坚持样板现行的原则,样板间经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乙方每周应配合甲方、监理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大检查。

   6、因工程质量问题出现业主向甲方索赔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有工程质保金的从质保金中扣除;无质保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全部赔付。

   (二)检查与返工

   1、乙方必须确保本协议下工程的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如乙方不能达到本条约定的质量等级,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至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返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2、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有重大疑问需要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整改至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以顺延。

五、履约保证金

   为便于甲乙双方对工程的监督管理,乙方需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1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提交人民币 500万元作为本项目施工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的返还:±0.00施工完成后7日内返还全部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

六、工程结算约定

    (一)结算标准:本工程按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装饰工程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人工费调整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布的文件予以调整。

(二)采用综合费率计取:高层住宅为二类,其余均为三类(包含但不仅限于劳动保险、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技术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安装及装饰取费标准按土建三类计取。

(三)材料价格调整约定
    1、材料价:1)基础、主体阶段:主材(仅为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砌块、砂石)按主体结构施工期(以基础垫层开始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后延两个月为准)《阜阳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算术平均信息价调整;2)装饰阶段:只调整水泥、砂石、防水材料价格,施工期以主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为准,材料价格以《阜阳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算术平均信息价调整;3)其他材料均按合同签订期同月份阜阳市信息价执行进行结算。

2、阜阳市没有信息价的,需甲方认质认价并由乙方采购的材料,由甲方根据市场核定,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到货价、采购保管费及材料销售税金等,此部分材料价格双方据此办理价格签证函,由乙方进行采购。

3、遇政策性文件调整时按文件予以调整。

4、脚手架按全钢脚手架调整。

(四)机械费的调整

本协议约定的机械费按定额价执行,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只对机械费中人工费进行调整。

(五)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提供、时限与认可:

1、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内,乙方按行业规范向甲方提供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三份,乙方所报送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结算资料必须签字手续完备,凭资料原件结算,对调增工程造价的变更或经济签证,乙方不提供甲方不予结算。

2、时限与认可:

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审核完成并出具审定的结算审核报告,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签订最终结算书,甲方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

为防止工程造价高估冒算,给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增加审核难度,乙方所报工程竣工结算书总价超出工程实际结算造价时,审核率超过10%,超出10%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按暂定总价对工程款进行支付,工程款支付方式(单体)为:

同批开工的地下室到±0.000结构封顶按1200元/㎡支付工程款;高层住宅六层主体封顶支付住宅暂定总价的20%;以后工程每施工八层主体结构(即15层24层、33层结构封顶)支付(住宅单体)暂定总价的10%,主体结构封顶支付至(住宅单体)暂定总价的的60%,内外粉刷、地坪结束支付至(住宅单体)暂定总工程款的70%;多层住宅三层主体封顶支付住宅暂定总价的20%,主体结构封顶支付至暂定总价的50%,内外粉、地坪完成后支付至暂定总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决算结束后支付至(单体)及地下室工程款的97%(按建质[2017]138号文规定,2017年7月1日实施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余款为质量保修金,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八、工程签证与设计变更

(一)工程经济签证

1、施工过程中,凡涉及到有关工程计量的签证必须有甲方总工程师、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及乙方工程师四方到场核定签字,并经甲方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入结算。

2、因工程经济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费用依据相关定额进行结算。

(二)工程设计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盖章后方可生效,凡乙方单独从设计单位获得的变更文件未经甲方确认的,均不予以认可,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在施工关键线路上的,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3、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签证及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定额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书面上报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签字盖章后确认,进行结算。

2、施工中发生的签证工日、点工等不分类别,均按68元/工日,一个工日按工作时间八小时计算,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列入税前一并支付。

3、以上所有涉及到费用的调整,均合并到工程竣工结算时与竣工结算款项一并支付,如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累计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5%,则工程变更价款并入当期进度款中支付。

九、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验收条件,乙方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经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限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擅自隐蔽的,甲方及监理要求检查的,乙方必须按要求进行剥离,为检查提供条件,不论检查结果如何,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隐蔽工程的验收仅作为对工程质量的确认,不作为合同价款增减的依据。凡隐蔽工程涉及到工程费用变更的,均需参照甲方有关工程签证及涉及变更的报批程序进行确认。

4、有防水要求的部位,需按规范要求进行淋、蓄水或闭水试验,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十、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创优要求

   (一)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应遵守国家颁发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及安徽省、阜阳市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现场的交通、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

4、乙方必须按照编制并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场地布置,包括生活办公区、临时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区等,不得擅自在施工场地内搭设临建。

5、乙方在施工期间,如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下令停工整顿的,停工期间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每天2000元的处罚,并不予以工期顺延。

6、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甲方将根据情况每次给予乙方工程总造价的0.1%~0.5%的罚款。

(二)工程创优要求

施工现场必须获得市级质量安全标准化称号,未获得市级质量安全标准化称号的,甲方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进行处罚,扣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十一、竣工验收与移交

    (一)竣工验收

1、甲方提供陆套图纸给乙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竣工验收中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剩余部分收尾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完成,如不按时完成或影响使用,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按阜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规定执行,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承担。因乙方原因未按规定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档案馆移交资料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甲方承担损失。

(二)工程移交

1、竣工验收后对于有碍向业主交楼的临时设施,乙方应在甲方发文7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机械设备、剩余材料及施工人员,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乙方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拆除或清理(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拆除并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及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发文后第8日起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直至拆除清理完毕。

2、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审核后开始接收;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3、交房期间及交付后12个月内,乙方应专门组织一个由土建及各专业组成的维修小组进驻现场,如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做好房屋维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以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二、双方人员配备

(一)甲方人员配备

1、甲方派驻      为本项目负责人,如负责人更换,甲方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付的责任。

2、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派驻工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专业工程师的名单,并明确上述人员在本工程中的职责。

3、甲方委托        监理公司为驻工地监理,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其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名单及人员职责。

4、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明确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围和操作程序。以下权力必须经甲方授权人批准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3)对合同约定的乙方的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4)批准索赔;

5)直接批准签证费用;

(二)乙方人员配备

1、乙方派驻        为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事务。乙方必须委派用于本工程的常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其人员配置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部成员在现场直接履行施工期间的各项职责并与甲方、监理对接,相关人员须参加各种工程协调例会。

2、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甲方、监理发现乙方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其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3、在协议履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或减少本项目管理人员;其中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只能担任本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得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否则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乙方擅自更换或减少本项目管理人员的数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数量的25%(含),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

4、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必须专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项目经理每月驻场时间不得少于20天/月,否则乙方须按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乙方主要施工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请假必须书面告知甲方。 

十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现场条件符合开工要求,有搭建临时设施区域。

   2、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组织设计单位和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陆套。如乙方要求增加图纸数量,甲方可配合安排设计单位加晒,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工程款转入合同内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6、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成品保护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按甲方及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合同(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及设计变更等)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乙方拒绝或不能及时按要求完成,甲方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费用直接从乙方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乙方负责对甲方分包单位进行全面配合,并承担相应责任。

   2、向甲方提供年、月度及每周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其中:月进度报表每月25日提供,周计划的提供时间为每周五下午五点前。

   3、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甲方直接分包的其他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及配合,参加甲方整体工程和甲方分包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合同范围内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进行协调。

   4、乙方需办理有关施工现场交通、消防、水资源、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相关事宜由乙方办理并承担费用(甲方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墙改基金的退还,提供相关所需票据和资料,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退还,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款项。

   5、甲方按合同付款,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发放所属工人的应得工资,如因乙方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有过激行为影响甲方及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每发生一次乙方赔偿甲方贰万元。

   6、乙方必须在图纸会审会审前10日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分项或分部工程施工前7日内编制《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并上报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核;乙方如果在图纸会审前的审图中未发现图纸中的明显错漏或不合理之处,施工过程中也未主动与甲方、监理或设计沟通而自行按图施工,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日后,甲方仍不接收工程致使乙方无法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此后的看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8、自工程竣工验收结束起,甲方办理竣工备案时,乙方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延误。

十四、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乙方施工用水、电必须安装水表、电表,安装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抄底数,并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每月最后一天共同对乙方的分支水表进行抄表,并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

十五、工程转包、分包

  (一)本工程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

  (二)乙方与甲方直接发包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以下统称指定分包人)的配合:

1、乙方负责对甲方指定分包人提供配合与协调。

2、指定分包项目如在乙方开工前完成,或在乙方工程竣工后进场施工的,甲方及指定分包人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乙方必须按甲方及指定分包合同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条件。

4、乙方负责发放甲方、监理所发出的与分包相关的指令,并负责协调督促指定分包人执行。

5、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人联系,核对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一致;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空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请指定分包人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须向指定分包人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负责与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堵补工作。

7、甲方指定分包人进场后,必须服从乙方的统一管理指挥,并与乙方签订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责任书。

  (三)总承包配合费:

1、乙方收取总承包配合服务费,收取标准为取费基础的3%(取费基础为甲方直接发包工程造价,但应扣除安装工程中的设备价款),此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电梯、消防、无负压供水、二次装修、园建绿化及室外工程的分包,乙方不得收取此费用)。乙方不得向相关指定分包人变相索取费用。

    2、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包括:

1)负责协调监督分包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提供分包人电源点及水源点,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分包人的水电费。

3)协助解决指定分包人的办公、仓储的位置,其设施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工程的预留、补缝、填补及提供土建施工现有的脚手架、塔吊、垂直运输等配合工作(另外搭设的脚手架不在此范围内)。

5)协调分包人的施工质量及统筹进度计划的管理,以使分包工程满足总体进度及质量要求。

6)与各分包单位核对各种尺寸,及时提供相关准确的标高和轴线。

7)负责汇总并检查分包人的竣工验收资料并盖章统一报验。

8)负责分包人作业后的土建修补工作(因分包人责任变更和返工的不在此范围内)。

十六、销售配合

  (一)因销售需要,乙方须按规定时间完成甲方指定的有关施工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甲方提前7日通知乙方。

  (二)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购房者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购房用户必须由甲方指定工作人员带领进行工地现场,并服从乙方的安全生产及文明管理。

  (三)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安排施工完毕。

  (四)样板房的装饰非图纸要求的部分由甲方签证。

十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有建筑材料质量或施工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并予以返工,且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二)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工期按延误工期规定处理。

  (三)因乙方拖延工期,超工期时段的材料涨价部分由乙方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按下降价格计算。

(四)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5%的违约金,且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其他损失的权利:

1、工程出现严重质量事故,乙方无法修正、补救的。

2、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工程进度计划或总工期延期时间超过60日历天的。

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五)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双方任意一方无故终止合同者,均需向对方支付本协议暂定总价5%的违约金。

  (六)双方对各种争议应协商解决,不得以停工、消极怠工、减少人员等手段相威胁,应以大局为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十八、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是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或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若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保险

    本工程甲乙双方的保险费用各自承担。

二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一)合同生效日期为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二)合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在10日内不能按期动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违反有关条款被甲方清理出场的,乙方应无条件撤离,未付工程款不予支付,已完工程不予决算。

二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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