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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设计、施工技术1000问(张芹)必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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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张芹早期的一本PDF电子书,主要根据幕墙实际而编制而成,虽然是2000几年的东西,内容非常全面,非常值得咱们学习,因为内容太长了,微信也发布了那么长的内容,以下是部分内容,需要的请把内容分享到朋友圈,然后截图通过微信回复,门窗幕墙联盟吧小编看到会以微信回复的形式发给您。


前言

我国玻璃幕墙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2004 年已达到年产4000 万平方米的规模,到2004 年底总存量已近2 亿平方米。我国幕墙行业技术人员已达万人以上,而且每年以近500 人的规模扩充,不仅新增技术人员需要学习幕墙技术,就是原有技术人员也需要进一步系统学习幕墙技术知识。2 亿平方米玻璃幕墙交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后,物业管理人员要了解幕墙技术的基本知识、建筑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都要了解幕墙技术的基本知识,需要一本普及玻璃幕墙知识方面的书籍。《玻璃幕墙设计、施工1000 问》是以玻璃幕墙基本知识为内容的科普教材。本书较全面系统的介绍了玻璃幕墙材料的基本知识及选材要点、玻璃幕墙构造、性能设计要求、结构计算原理及方法,以及加工、安装、验收、保养、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编写本书的指导原则。在编写中务使这本书达到下面几个方面的要求:


1.用先进的理论作指导,以先进技术为基础来介绍、评述二十一世纪新型玻璃幕墙,对传统的玻璃幕墙技术从历史发展过程,用新观点来介绍和分析。现代玻璃幕墙在其50 多年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玻璃幕墙提供了新方向、新技术。我们必须以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为基础和方向,用经实践检验证明正确的技术理论来武装自己,使玻璃幕墙技术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与时俱进。


2.按新陈代谢的原则,全部采用到2005 年9 月底止颁发的新规范(如GB50189-2005、GB50223-2004、GB50068-2001、GB50011-2001、JGJ102-2003 等),材料标准也是全部采用2005 年9 月底止新制订和修订的标准( 如GB/T5237-2004 、GB/T19686-2005 、GB/T19766-2005 、GB/T3098.19-2004 、GB/T12615-2004、GB/T12616-2004 等),重点介绍现代新型玻璃幕墙及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对玻璃幕墙从原料的选择、幕墙的性能、设计计算和生产工艺及验收的全过程作系统阐述,即将玻璃幕墙选型、设计计算、材料的选用、制作、安装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及相关知识组成一个系统的知识键,而不是将本书作为一种标准、规范堆积的资源库。对一些重要条目,围绕中心条目从基本概念开始作系统叙述,使读者能对其有完整的认识。


4.对设计、施工规划了最优化流程,指出了每一项设计、计算、工艺的最佳切入点及工作先后次序,并通过例题,对各种类型幕墙的设计计算作系统演示,只要掌握了本书的内容即可完整的设计出玻璃幕墙。


5.图文并茂,对部分条目除文字叙述外,还配插图说明。


6.对有关标准均进行了严格筛选与查核,保证是到2005 年9 月底止的有效标准,对标准内容也仔细核对,必须符合最近版本(含标准局部修改),对重要的内容都逐一请有关单位、各专家审阅校核,保证书中介绍的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准确无误,尽量减少广告式虚假不实之词。


本书编写得到广州白云粘胶厂、杭州之江有机硅公司、郑州中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坚朗五金集团、珠海晶艺玻璃工程集团,深圳三鑫特种玻璃工程公司、汕头金刚玻璃幕墙公司、上海高新铝质工程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公司、武汉凌云集团、西飞集团、北京江河集团、深圳方大集团、北京金易格幕墙公司等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在此深表谢意。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幕墙专家组黄圻主任、郑金峰教授、赵西安教授、杨仕超教授、石民祥教授、刘忠伟教授、班广生教授、姜仁高级工程师,全国硅酮密封胶专家组马启元高级工程师、王跃林博士对本手册的编写进行了指导或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参加本书编写(资料翻译、整理,制图)的有张棘、邹华、周姬、张丰、陆蓉、徐华、吴社祥、蔡飞、刘文清、张敏等


由于编者水平及掌握信息、资料范围的局限,难免有遗漏和错误之处,请广大读者和专家指正。




玻璃幕墙设计、施工1000 问

第一部分 总 则

1.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立法体系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化管理办法》等。


2.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之间关系如何调节?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一的,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3.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并报国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自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自行废止)。


4.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5.怎样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总的来说,只有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

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证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条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7.什么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000 年8 月25 号令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中两类不同标准的属性,即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的原则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的的原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采取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沏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强制标准在实效上与法律、法规等同,从面确定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给予明确了法规的性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8.怎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即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这就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凡是列入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即强制性条文)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号通知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将2000 年4月20 日以前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纳入强制性条文的,一 一列出(即2000 年4 月20 日以前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凡未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的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是自愿采用的。)2000 年4 月20 日以后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刊出。


9.我国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10.我国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


上述规定分出了两个层次的界限:A.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B.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这两种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是指现行强制性标准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超过其限制条件,则受《规定》的约束;对于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规定,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采纳时应当办理备案程序,责任由采纳单位负责。但是如果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则不允许采用。这时,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属于新艺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则应按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规定进行审批。


号公告规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的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事项,。


11.《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如何进行申请?


年7 月20 日建标[2005]124 号通知规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办理事项。


,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 


3. “三新核准” 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4.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 

(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5.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 

(二)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四)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

况报告;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

意见。

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12.《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专题技术论证怎样进行?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家组不得少于 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应用的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会议记录。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认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论证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13.《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如何审批?


1.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审核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 


,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者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 、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申请事项,应按照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5.条 ,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按照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八的要求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送申请人。 


、新工艺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用手续如何办理?


、新工艺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类型工

程中采用,且应用条件相似的,,并提供本

实施细则第九条(一)、(二)、(三)规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15.怎样理解幕墙(国家、行业)标准采用新版本?

新颁发的国家(行业)标准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规定采用统一的文本:“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份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份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由于各种技术标准(规范)均在不断修改、更新,而各本标准(规范)不会同时修订、同时颁布,总是先后交替修订,因此,在规范应用中,采用“以最新版本为准”的原则。在技术标准(规范)条文中,凡是引用的标准(规范)只标明所引用标准的编号而无发布年份的,则以最新颁布的版本为准,随相关标准新版本的颁布而变更,不会一、一通知。


它指出了标准(规范)中引用的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新标准颁发后,新版本自动替换老版本,无须通知修订。


16.如何及时掌握新制定(修订)标准(规范)发布信息?

我国新制定(修订)标准(规范)信息是由有关部门在网上发布,不会运用网络技术及时了解标准(规范)发布信息,就不能在设计、施工中及时采用新标准(规范)。《中国建筑幕墙网》每月发布《标准(规范)制定(修订)信息》,供幕墙企业使用。


17.如何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3035)?

、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号通知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将2000 年4 月20 日以前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1544条为强制性条文,[即2000 年4 月20 日以前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凡未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的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是自愿采用的。]《建筑幕墙》GB3035于1996 年7 月30 日发布,《建筑幕墙》GB3035 虽是强制性标准,《建筑幕墙》GB3035 条文中未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的都是自愿采用的。


18.如何理解与应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关于“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为6、7、8 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关于“本规范适用于非玻璃幕墙设计和抗震设防为6、7、8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规定是非强制性条文,由双方自愿采用,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高度超过100m 石材幕墙,建设单位发标,幕墙厂投标,即视双方合同约定),有关部门不能强行干涉。根据震害调查和玻璃幕墙震动台抗震试验证明9 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只要严格按《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设计、施工、验收,完全可以建造玻璃幕墙。有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不允许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4g 的州(市)建造玻璃幕墙”,违背了非强制性条文双方自愿采用的原则,:“除本法条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19.如何理解与应用《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1-2003 关于“本规范适用于------2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工程”?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规定:“本规范适用于------2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有些质监站(监理公司)认为大于100m 是超规范,必须进行论证。JGJ133这条规定是非强制性条文,由双方自愿采用,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高度超过100m 石材幕墙,建设单位发标,幕墙厂投标,即视双方合同约定),有关部门不能强行规定必须论证。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阶段,如认为有必要可自行组织论证后发标,幕墙厂投标前如认为有必要也可自行组织论证。


20.如何应用上海市幕墙地方标准?

上海市幕墙地方标准是在上海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甲、乙方自愿采用上海市幕墙地方标准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1.为什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不适用于建筑幕墙?

JGJ102-2003 条文说明指出:“根据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的协调意见,《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应用范围主要是垂直玻璃幕墙以及水平面夹角在75 度和90 度之间的斜玻璃幕墙。水平面夹角在0 度和75 度之间的各种玻璃幕墙(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采光顶)属于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的管理范围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不适用于建筑幕墙。


22.为什么《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2003 不适用于建筑幕墙和中空玻璃?

《硅酮建筑密封膏》GB/T14683-1993 已被《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2003 代替,GB/T14683-2003已明确该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幕墙和中空玻璃”。


23.什么是建筑幕墙?

建筑幕墙是一种悬挂在建筑结构主框架外侧的外围护构件。它的自重和所承受的风荷载、地震作用等,通过锚接点以点传递方式传至建筑结构主框架。幕墙构件之间的接缝和连接用现代建筑技术处理,使幕墙形成连续的墙面。


24.窗墙与幕墙的区别在那里?

窗墙与幕墙的区别在于窗墙的四周嵌入框架并固定在框架上,或固定在两相对(上下或左右)侧面上,其自重和所承受的作用,通过连续接缝传至建筑结构主框架。建筑结构主框架(窗间墙、窗坎墙)直接暴露在建筑立面上;或窗间墙(窗坎墙)直接暴露在建筑立面上。


25.如何理解技术标准的重要性?

“国家技术标准落后,其他工作都要落后”。“当今世界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就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技术和经济竞争的主动权。”就是说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标准影响的是一个产业,甚至是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如果一个国家的技术标准达不到国际标准,在出口方面就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成为扩大出口的障碍;进口方面亦然。如果技术标准不够完善和统一,技术手段落后,很难起到合理、有效保护本国民族产业的目的。“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技术,一流的企业卖专利,超一流的企业卖标准。”20 世纪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谁制定的标准一旦为世界所认可,谁就会从中获得莫大的市场和经济利益。因此,标准化的问题已成为国家经济竞争,包括科技竞争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贸易、保护民族产业、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技术进步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技术标准工作的足够重视,缺乏对一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标准深入系统的研究,我国技术标准总体水平偏低,在采用国际标准化方面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由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更是寥寥无几。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或国际标准,这样就很容易受制于人。由于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标准的制定与相关技术的研究存在脱节现象,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制定不能及时适应市场及技术快速变化和发展的需求。这种脱节不仅造成标准水平低,而且导致标准滞后,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已将“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项目列入“十五”重大科技专顶,力争在今后5 至10 年内,研制出一批重要技术标准,填补一批与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相关的检测手段、方法和计量标准的空白,并使之成为相关产品和技术的国际公认标准。从现在开始进行重点领域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的战略运作,并根据“整体设计、重点突破、分类实施、滚动支持”的原则加快研究和实验,尽快缩小我国在工农业产品和重要技术方面的各类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的幕墙标准不仅要和世界接轨,提高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而且要在原始创新的基础上,使我国编制的幕墙规范(标准)是世界最新技术的结晶,成为国际上争先采用的幕墙规范(标准)。


26.新品种幕墙如何规范其技术行为?


:“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而国家(行业)标准是在技术成熟基础上编制的。在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情况下,企业要生产新产品,只要这些产品不是国家(行业)标准明文禁止的就可生产。生产时要编制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待这些产品安装、使用(改进)证明其技术已成熟,企业标准可以成为编制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


27.幕墙施工图怎样审核?

1. 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即强制性条文)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强制审查范围。


28.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怎样审查?

年10 月12 日建科[2004]174 号通知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作了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9.什么情况下幕墙工程要论证?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


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即强制性条文)以外,由双方自愿采用,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发标,幕墙厂投标,即视双方合同约定),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强行规定必须论证。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阶段,如认为有必要可自行组织论证后发标;幕墙厂投标前如认为有必要也可自行组织论证后投标。


30.有的招标文件规定:“幕墙工程采用中国标准(GB、JG、JGJ、JC、HB、YS),ASTM、AAMA、JASS、JCMA、DIN、EN、ETAG 等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时从严。”这样的规定有什么问题?

这是国外(港、台) 幕墙咨询(顾问)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文、或照抄、照搬国外(港、台) 幕墙咨询(顾问)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文,由于这些国外(港、台) 幕墙咨询(顾问)公司不熟悉中国法律,对技术原理也理解不深,这种条文是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技术原理的:


1. 他未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之间上位法与下上位法应遵守的法律原则;

2. 他未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主、从关系;

3. 他未明确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必须执行的原则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的的原则;

4. 他不符合“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要求;

5. 不符合国家关于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管理规定;

6. 不符合工程技术中对荷载(作用)应采用最不利分布,对作用效应采用最不利组合的原理。“从严”的提法是不正确的。


31.如何规范国外(港、台) 幕墙咨询(顾问)公司的咨询(顾问)工作?

国外(港、台) ,并按以下要求从事其业务:

1.有设计资质的, ;没有设计资质的不得从事幕墙设计(咨询)。


2.从事幕墙施工图审查的, 号令《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在认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图审查,不得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无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


3.从事幕墙工程监理的, 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没有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国外(港、台) ,、行政法规、规章,,当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时,:“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


国外(港、台) 幕墙咨询(顾问)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有以上行为的,。


未取得设计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工程监理资质的国外(港、台) 幕墙咨询(顾问)公司,只能作为建设单位代理人,,经建设单位技术主管批准的幕墙施工图修改建议,在取得幕墙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同意(批准)后,与幕墙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


第二部分 材料

第1 章 钢材


32.我国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是怎样规定的?

GB/T221-2000《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规定了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1) 基本原则

1.1 凡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钢铁产品,均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牌号表示方法编写牌号。

1.2 产品牌号的表示,一般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化学元素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表示。

1.3 采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产品名称、用途、特征和工艺方法时,一般以代表产品名称的汉字的汉语拼音中选取第一个字母。当和另一产品所取字母重复时,改取第二个字母或第三个字母,或同时选取两个汉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


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原则上只取一个,一般不超过两个。

2) 牌号表示方法

2.1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这类钢分为通用钢和专用钢两类。

2.1.1 通用结构钢采用代表屈服点的拼音字母“Q”,屈服点数值(单位为Mpa)和规定的质量等级,脱氧方法等符号表示,按顺序组成牌号,例如:碳素结构钢牌号表示为:Q235AF,Q235BZ;

2.1.2 专用结构钢一般采用代表钢屈服点的符号“Q”、屈服点数值和规定的代表产品用途的符号等表示,例如:压力容器用钢牌号表示为“Q345R”;焊接气瓶用钢牌号表示“Q295HP”;锅炉用钢牌号表示为“Q390g”;桥梁用钢表示为“Q420q”。耐侯钢是抗大气腐蚀用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其牌号表示为“Q340NH”。

2.1.3 根据需要,通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牌号也可以采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平均含碳量,以万分之几计)和规定的元素符号,按顺序表示;专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牌号也可以采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平均含碳量,以万分之几计)

2.2 不锈钢和耐热钢

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采用规定的合金元素符号和阿拉伯数字表示,易切削不锈钢和耐热钢在牌号头部加“Y”。一般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平均含碳量(以千分之几计);当平均含碳量不小于1%时;采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当含碳量上限小于0.1%时,以“0”表示含碳量;当含碳量上限不大于0.03%,大于0.01%时(超低碳),以“03”表示含碳量;当含碳量上限不大于0.01%时(极低碳),以“01”表示含碳量。含碳量没有规定下限时,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含碳量的上限数字。合金元素含量表示方法同合金结构钢。例如:平均含碳量为0.20%,含铬量为13%的不锈钢,其牌号表示为“0Cr13”;含碳量上限0.08%,平均含铬量为18%,含镍量为9%的铬镍不锈钢,其牌号表示为“Y1Cr17”;平均含碳量为1.10%,含铬量为17%的高碳铬不锈钢,其牌号表示为“11Cr17”;含碳量上限为0.03%,平均含铬量为19%,含镍量为10%的超低碳不锈钢,其牌号表示为“03Cr19Ni10”,含碳量上限为0.01%,平均含铬量为19%,含镍量为11%的极低碳不锈钢。其牌号表示为“01Cr19Ni11”。


[2000 年以前编制的国家(行业)标准(如GB1220-92)的牌号表示方法是按GB221-79 的规定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一般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平均含碳量(以千分之几计),当平均含碳量不小于0.1%时,以“0”表示;当含碳量不大于0.03%,以“00”表示。]


33.钢结构对材料性能有什么要求 ?

钢结构对材料性能的要求当然是多方面的,不能偏重于某一项或少数几项指标,对各种指标的高低、好坏和利害得失,要进行全面的衡量强度、塑性、韧性、可焊性、冷弯性能、耐久性,慎重地选择合适的钢材。


随着时间的增长,钢材的力学性能有所改变,出现所谓“时效”现象。根据结构的使用要求和所处的环境条件,必要时对钢材进行快速时效后测定钢材的冲击韧性,以鉴定钢材是否适用。


其次由于钢材在高温和长期荷载作用下的破坏强度远比短期的静力拉伸试验的强度低得多,所以在长期高温条件下工作的钢材,应另行测定其“持久强度”。


钢结构在多次的重复荷载或交变荷载作用下,虽然钢材应力低于屈服点fy,也往往会发生破坏。这种现象叫做钢材的疲劳现象。疲劳破坏与脆性破坏相似,破坏之前没有显著的变形和明显的迹象,破坏是突然发生的,常易引起严重后果。因此,在重复和交变荷载作用下,需要确定钢材的另一个力学性能指标—“疲劳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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