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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了犹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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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鹦鹉案回顾】


2014年4月,深圳男子王鹏一名曹姓同事在厂区内捡到一只落单的鹦鹉,并将之带回宿舍。由于王鹏对鹦鹉很感兴趣,曹姓同事便将之转送。2014年5月,王鹏从网上购买一只雌性鹦鹉与之配对。


此后,两只鹦鹉以惊人速度繁殖,一年后即已达到40只以上。2016年4月初,王鹏将其中6只鹦鹉,以约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谢田福。警方事后的调查结果表明,6只鹦鹉中,除4只为玄凤鹦鹉外,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


谢田福因购买鹦鹉被警方抓获,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6年5月18日14时,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将王鹏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3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根据判决结果,被告人将于一个多月后重获自由。





 

该案的两位辩护人——著名学者徐昕律教授和著名律师斯伟江一直以来都对该案坚持无罪辩护,并且该案属于法律援助案件,两位辩护人引经据典,释法说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及相关国际公约入手,一致并坚定地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据了解,被告家属对终审判决很失望,想等着丈夫出狱后商量是否进行申诉,两位辩护人对此表示:后期若有需要,仍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我向两位辩护人的公义之心致敬!


我作为徐昕教授创建的公众号“正义联接”的运营成员,对徐教授和斯伟江律师的工作态度深感敬佩,他们会为了破解一处关键点,而去查阅大量法律文献,国内外皆有之。深圳鹦鹉案一审开庭时,辩护人所带证据材料需要超大号行李箱才能装完。徐教授为了该案,不知多少次前来深圳了。阅卷、会见、庭前会议等等。有一次他在朋友圈中写道:等了一下午,还是没能阅到卷,明天继续来。我知道,徐教授是享负盛名的法学家、学者,却为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奔走呼号,不得不说,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也是神圣的。


因缘际会之下,我与这个案子也有着些许渊源。来深之初,在亲戚家暂住,被告人王鹏一家正好是我亲戚的同事并且住在对面,加上我与徐昕教授的关系,我对这个案子极为关注。在暂住的时间里,我见过被告人的妻子、幼子,我原本以为他家里的顶梁柱出了这么大的事,可以说天都塌了,工作生活可能是一潭死水了。而他的妻子面对我们热情友善,孩子也是聪明伶俐,这个家虽然历经狂风暴雨,摇摇欲坠,但终究没有垮掉!在职工宿舍,我看见了堆放在角落的鸟笼,大的,小的,高的,低的,还有几种不同的颜色,鹦鹉会长大,会繁殖,所以需要不同规格的鸟笼。我现在回想起来都能感受到这个憨厚的工人对鹦鹉的呵护与宠爱。


我们都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因因相循,彼此影响,直至无穷。就像徐昕教授和斯伟江律师写的那样:“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责任,所有的国人,不分朝野,无论职业,有职责所在的,责无旁贷;能关心呼吁的,毋要旁观,法乃公器,或许下一个掉入陷阱的,就是你的亲友。中国是一个重历史的国家,二十四史,历历在目,历史会记住每一个进步,以及为进步付出的血泪、自由乃至生命。”







深圳鹦鹉案

二审判决之后的三点建议


 (徐昕、斯伟江) 今天下午,,对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王鹏罪名成立,。相比一审判五年,王鹏能在一个多月后重获自由。


 

一、不知者不为罪,正义不能打折


作为辩护人,我们坚持认为,王鹏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均不构成犯罪,庭审录像和记录如能公开,相信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当然,,还是有所改观,至少王鹏能重获自由。作为一个爱鸟者,教训深刻。纵观目前的许多类似个案,虽然证据上问题不少,法律上争议很大,本着疑罪从无,抑或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很多案件均该改判无罪,但现实往往会打折扣。


前两天,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涉及案件的批复,强调了刑法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确保罪责相适应。本案大量聊天记录,没有一份可以证明,王鹏明知这是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前的公开渠道,也没有任何关于涉案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买卖将入刑的相关信息。而且,涉案动物系王鹏自己饲养繁殖,本无犯意。鹦鹉种类,复杂难辨,CITES公约附录分级保护,非专家难以明白,让一个鹦鹉爱好者,来分辨这到底是哪种鹦鹉,是否属于名录保护的一二类保护动物,强人所难,本案定罪,难以服众。我们建议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纠错,让正义不再打折。



二、修改相关司法解释,使之符合上位法


王鹏案尘埃落定,不管家属是否申诉,往者不可追,来者路漫漫。我们得知,,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包括驯养繁殖的动物以及缩小的范围,依然有很大的争论。我国《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人工繁育动物,种类极少,目前第一批只有九种。但这个名录之外,有大量公约附录一、二的动物被人工繁育并商业利用,如果这些通过淘宝、花鸟市场能轻易买到的动物,依然还会如王鹏一样被定罪量刑,是何等的不公平!


我们无法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和刑事法律人一样,都熟知法律,即便是刑事法律人,如果不是做过类似案件,也难以分辨是否构罪。这样的法网,是不是太密了?古人言:“古之圣人,非不知深刻之法可以齐众,勇悍之夫可以集事,忠厚近乎迂阔,老成初若迟钝,然始终不肯以彼易此者,知其所得小而所丧大也。”大道至简,法律尤其是刑法,只是针对极少数明知故犯,或过失犯罪但后果严重的人,对于一般公民,法网太密,易“滥杀无辜”。中国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每一个刑事法条的不合理,都会导致成千上万个家庭,以泪洗面,声声喊冤,对法律的公平公正,产生质疑。老子说,“其政闷闷,其民纯纯;其政察察,其民缺缺。”法律对普通公民而言,必须是简便易懂,没有陷阱。有水火危险之处,须有警告标志,同理也。


涉案件司法解释,进步明显,如果执行良好,将会极大地减少无辜者被追诉。同理,我们也希望王鹏案,其幼子老母爱妻两年的泪水,王鹏自己两年的囹圄之灾,以及大量类似同胞的困苦经历,能推动上述司法解释修改得更合理:1、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不能直接规定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2、根据CITES公约的规定精神,对于CITES附录二的动物,凭驯养繁殖的证明,买卖等行为认定不构成犯罪。3、对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或经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驯养繁殖动物,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4、对CITES附录一的驯养繁殖动物,可以从宽;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5、行政处罚优先,能够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不再入刑。以上部分内容,,已经有所表述。


 

三、清理类似法律陷阱,推动法治进程


二审判决认为,辩护人对司法解释提出严重质疑,

司法解释,属于明显超出了法定辩护范畴,并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辩护人不敢苟同。对于司法解释,只要不是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辩护人一向予以足够尊重,,但辩护人也依据《立法法》,、原则和原意,而且《立法法》也规定,对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其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案中,司法解释和上位法以及我国参加国际公约的规定明显不同,辩护人提出严重质疑,正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我国今年新成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是进行宪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的新开端,律师提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合宪性意见,,是依宪治国背景下辩护人不可或缺的职责。辩护人对绝大多数司法解释,均予尊重,但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辩法律,据理力争,正是辩护人的职责所在,不敢不辩,不能不辩,二审判决如此说理,辩护人难以接受。


如涉枪案件的司法解释修改一样,任何法制进步,都需要朝野共同努力,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司法解释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出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真药,认定为出售假药罪,导致很多公民及外国人,因为不知道这个司法解释而被判刑,也阻碍国人获得更好的药品包括各种疫苗。希望能一一清理类似的陷阱,这是走向良治的基础。法治首先要有良好公平的法律,然后才是司法人员善意地适用法律,判案不悖离公众的认知,且能引导启发民众。如此,才会有公民尊重法律和司法权威。

 

良法,良知,良治,缺一不可。真心希望司法机关,改过不吝,从善如流。走向司法文明的过程,当然漫长,孔子称,“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则将焉用彼相矣。”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责任,所有的国人,不分朝野,无论职业,有职责所在的,责无旁贷;能关心呼吁的,毋要旁观,法乃公器,或许下一个掉入陷阱的,就是你的亲友。中国是一个重历史的国家,二十四史,历历在目,历史会记住每一个进步,以及为进步付出的血泪、自由乃至生命。共勉。

 

徐昕

斯伟江

转自公众号《正义联接》

2018年3月30日




(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丹柱法律团队主要成员简介:


颜宇丹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广东省颜氏宗亲会副会长、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律簇法律讲坛特邀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刘京柱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第二党支部书记。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律簇法律讲坛特邀讲师。,担任法官20余年,获个人三等功二次,曾担任民事审判指导小组组长,,辞职前为国家一级法官,主审和参审各类案件5000余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和传统民商事纠纷领域颇有专长,在国家级和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2015年10月加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在多个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讲课,受到普遍的欢迎。

 

曾俊欣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曾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擅长处理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精通潮汕话。秉持“专业专注”的原则,以对客户负责、认真办案的理念,获得了客户的普遍好评。

 

 李瑶   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曾在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任职法务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任职法务主管,擅长公司法律事务,股权结构设计、股权融资、风险控制、公司合规事务及管理、公司治理等法律事务。 


 禹露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法学学士。曾在北京唐邦知识产权公司任职法务,擅长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作为著名专家学者徐昕教授发起创建的微信公众号“正义联接”的运营团队成员,深受客户的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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