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顺胜陶瓷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
主要违法行为
二车间技术改造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案例类型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陶瓷行业
执法情况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在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二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手续;
✖罚款: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顺胜陶瓷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
主要违法行为
二车间技术改造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案例类型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陶瓷行业
执法情况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在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二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手续;
✖罚款: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回顾
2017年11月7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高要区顺胜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胜陶瓷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二车间技术改造项目于2016年10月19日经高要区环境保护局审批,但至检查时该项目还没有通过环保验收,该项目从2016年10月26日开始试生产至检查时。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顺胜陶瓷公司在未经高要区环境保护局同意其试生产,便擅自从2016年10月26日开始试产至2016年12月初,停产一段时间后又于2017年4月复产至检查时。顺胜陶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017年11月10日
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7〕176号),责令顺胜陶瓷公司在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二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验收手续。
2017年12月8日
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7〕98号),在规定的期限内,顺胜陶瓷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2018年1月8日
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8〕4号),对顺胜陶瓷公司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顺胜陶瓷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缴纳罚款。目前,顺胜陶瓷公司已自主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违反的法律
本案中顺胜陶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处罚的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市环境保护局对顺胜陶瓷公司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启示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取消了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期间的要求,也就是以后不存在“试生产审批”一说,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企业以试生产为由长期持续超标排放,或者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或者企业对设备故障造成的超标问题态度不积极不及时进行限制生产和故障排除而造成超标排污等问题,有利于节省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成本。
新《条例》还取消了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本案中,顺胜陶瓷公司在被环境保护部门作出处罚后,能够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完善验收手续,并将验收报告及时进行公示,切实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作为建设单位要清楚,取消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而不是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企业还是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责任。而今后,环境保护部门将把工作的重心由审批转向事中、,,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
来源:肇庆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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