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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ID:people_rmw),摘自人民网汽车频道 作者: 吴晓琴
新规一出,不少车主们有些蒙圈....
这是否意味着机动车将不再接受排气污染检测?
今后怎么检测尾气?
近期打算领环保标志的不用领了吗?
对年检有啥影响?
带着这些疑问,小编联系到环保厅的工作人员, 对车主的疑问一一解答
小编帮你划重点
虽然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但并不意味着取消年审时车辆尾气的检测,而是把环保标志并入到机动车年审合格标志里了。如果车辆环保不合格,也就无法拿到车辆年审合格标志。
首先,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代表不用去年检,只是简化了一些办理流程,采用了新的检验机制。
另外,环保部门还将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
新政策还包括继续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
最后,通知还指出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严格规范新生产机动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二、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大气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环境保护、,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空间布局优化、合理有序发展。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
(三)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四)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
(五)大力推行便民检验服务。鼓励检验机构通过微信或短信平台、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业务,开设专门的预约检验通道、窗口,做到随到随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维护良好检测秩序,杜绝非法中介扰民行为。各地环保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就近验车。
三、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
(六)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各地环保部门要提请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研究制定便民服务措施,采取提前告知、简化流程、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方便车主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七)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工作。环保部门要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要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
(八)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四、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九)强化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不再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进行核准。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与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并在2016年底前实现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实时传送。
(十)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联网。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大气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与环保部门联网时,应向当地地级城市环保部门主动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地级城市环保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应予联网,并公开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
(十一)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确保检验数据质量。、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排放检验机构。
(十二)强化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大气法》要求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省市环保部门应将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三)加强检验数据统计分析。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分析,核查检验数据异常情况,分析查找原因。对于排放检验中发现的排放超标数量大、比例偏高的车型,地级城市环保部门应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启动调查机制,确认该车型新生产车辆是否超标排放,依法进行处理,并报告环境保护部。
(十四)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排放检验机构社会化,、、办企业等规定。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
五、
。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中关于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硬件设备标准和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标准要求,。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十六)加快推进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工作进度,对在用车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2016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
国家认监委
2016年7月21日
附包头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名称及地址
序号 | 名称 | 所在地 | 详细地址 |
1 | 包头市华茂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尾气检测站 | 土右 | 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北只图村110国道南二环路西 |
2 | 包头市石拐区众凯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 石拐 | 包头市石拐区原材料物流园区包石一级公路5号 |
3 | 包头市春雨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石拐 |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包石一级公路南公里处 |
4 | 包头市华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青山 | 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672公里处路北 |
5 | 包头市顺捷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 青山 | 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728公里处 |
6 | 包头市佳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青山 | 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天盛重工院内 |
7 | 包头市伊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青山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规划区 |
8 | 包头市永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昆区 | 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园区 |
9 | 包头市京荣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 昆区 | 包头市昆区海德路机动车检测二站院内 |
10 | 包头市威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昆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哈业脑包村110国道北侧690公里处 |
11 | 包头环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九原 | 包头市九原区哈屯高勒路车管所院内 |
12 | 固阳县华茂机动车检测中心 | 固阳 | 固阳县金山镇工业园区包白路东 |
13 | 包头市华茂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高新 | 包头市高新区曹家营村物流中心东北角 |
14 | 包头中油新兴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高新 |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1号 |
15 | 包头市布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高新 |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包哈公路与包神铁路交汇处西北50米 |
16 | 包头市鑫茂车辆服务检测有限公司 | 高新 |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共青三队(原红旗厂部313号) |
17 | 包头市源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高新 | 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210国道东侧机场高速以北500米现代汽车4S店东侧 |
18 | 包头市安捷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 高新 | 包头市高新区交界营村 |
19 | 包头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二站 | 东河 | 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下古诚湾村(110国道649.5公里处) |
20 | 内蒙古兴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东河 | 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留柱窑村北 |
21 | 包头市昌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达茂 | 包头市达茂旗百灵庙镇忽吉图嘎查新区呼百路东 |
虽然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并不意味着不再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而是把环保标志并入到机动车年审合格标志里了。
如果车辆环保不合格,也就无法拿到车辆年审合格标志,错过年审后果还是非常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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