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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割错订制玻璃板 理当重做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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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错订制玻璃板 理当重做或退款


  11月18日,龙海市,消费者获得了赔偿。

  11月15日,石先生向九湖镇洪某经营的玻璃店订制一片玻璃板,价款583元,并以书面约定斜边长度580厘米。11月17日,石先生到玻璃店要拿回玻璃板时,发现经营者错将玻璃板割成斜边长度570厘米,短了10厘米,不能使用。他当场向经营者要求重做,经营者要石先生支付割错玻璃的价款,否则就取消订金,不予重做和供货。

  颜厝工商所接诉后,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对书面约定订货记录后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将石先生订做的玻璃规格割错,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煺货、补足商品数量、煺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重做或煺还消费者订货款。在工商人员的教育宣传下,经营者重做一片符合订制规格的玻璃给石先生。(郑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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