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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企业可自主选择的一般计税、简易计税方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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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对各行业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我国从2012年起逐步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随着2016年5月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营业税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我国进入完全的增值税时代。

商品混凝土行业适用增值税计税政策,长期以来,广大混凝土企业普遍釆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是简易计税,这同当下建筑业“营改增”的内在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在一定程度上对建筑业“营改增”的深入实施形成掣肘与牵绊,这种局面必须也必将改变

增值税计税方法适用现状

目前,大部分混凝土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一般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缴交增值税。

1.1 一般计税方法

混凝土企业的经营业务与一般商品的生产销售不同,涉及混凝土生产、混凝土运输以及泵车卸载作业在我国少数地区,混凝土企业不提供商品混凝土运至工地后的卸载服务,另由施工企业聘请专业公司完成泵送作业),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企业经营中兼有增值税不同税率或者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项目,即从事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活动。混凝土企业的经营业务涉及生产、运输和泵送卸载环节,不同环节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生产销售混凝土的适用税率为17%;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为11%而泵送卸载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电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规定,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凝土企业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产品销售有“一票制模式,既将运输费和卸载费一并归入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中进行定价出售,统一开票,整体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企业亦可根据分开核算”的规定釆用多票制,将商品混凝价款、运费和卸载费分开统计分别核算分别开票,各自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企业采用多票制”,实际的综合税率为各分项增值税税率的加权平均数,数值会略低于17%相比一票制” 模式企业税负会略有减轻。本文后续的相关讨论均对 一票制定价模式而言。

1.2  简易计税方法

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出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舍(2009) 9号),混凝土搅拌厂家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多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57号)将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整为3%。这样,混凝土企业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

长期以来,混凝土企业普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以广州、深圳为例,各商品混凝土企业无一釆用一般计税方法。目前,各混凝土企业在其三年计税周期届满时,也是一致选择继续沿用简易计税方法。

混凝土企业计税现状的成因

商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同,其生产所需原材料的配比用量与成本占比各不相同。这里以C30混凝土为例加以分析其原材料可分为两类:一是水泥、矿粉、粉煤灰及添加剂,该类材料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在采购时一般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二是砂石骨料,属地方性材料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在采购时往往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在C30混凝土原材料成本中,两部分材料大致各占50%

由于砂石釆购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无法参与增值税进项抵扣,混凝土企业若釆用一般计税方法,企业的应纳税率势必较高,据部分混凝土企业测算,将达到6%左右。由此可知,相对于简易计税方法而言,企业税负将相应增加3个点(本文在对两种计税方法进行量化对比分析中,忽略两者税基的细微差别)。混凝土企业普遍认为,税负的增加将导致产品含税销售价格相应提高,使得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

(来源:《建筑经济》-《商品混凝土未来增值税计税情势与趋势研判》,作者:刘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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