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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经营的水泥零售店到期,李某兴却不依法办理验照,被注销后仍继续非法经营并以明显低于进货价和市场价为诱饵、采取收取水泥预付款后支付少量水泥的方式,骗取他人预付水泥款。3月14日,,判处李某兴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某兴骗取被害人所得的赃款,依法责令退赔。
案件详情
2009年间,李某兴在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经营“靖西县某水泥经营部”,经营范围为水泥零售。经营期限至2013年4月23日止。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2013年6月26日其经营部被靖西市工商部门强制注销。2014年4月至12月间,李某兴仍以“某水泥经营部”的名义继续进行经营,骗取右江水泥供应商张某某的信任并给其赊销水泥,后李某兴以明显低于进货价和市场价为诱饵、采取收取水泥预付款后支付少量水泥的方式,骗取他人预付水泥款。以此方式收取了杨某某水泥预付款17万元,陆某水泥预付款9万元,李某水泥预付款6万元,黄某水泥预付款18万元。李某兴收到预付款后采取不供货或者只供少量水泥的方式,将预付款据为己有。向张某某赊销水泥后,李某兴慌称工程未验收及工程款未到帐等为由,未按约定向其支付水泥款。2014年12月12日,张某某停止对李某兴供货,才导致案发,李某兴尚欠张某某水泥款44万元。案发后,李某兴潜逃藏匿,尚欠上述被害人共计96万元无法偿还。
,李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为9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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